第十七条

已修改

对途经各区、县(市)的各类燃气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单位、村(居)民进行管线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线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