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