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统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