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统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