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条例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公民、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