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市消保委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