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