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