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送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迁移、拆除或者复建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