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