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4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Article 38Amended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