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当由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