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