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