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