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