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