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3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Article 15Amended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