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筑物应当按照路名编门弄号。门弄号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顺序编排,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预留备用的门弄号。

门弄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