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十条有效区、县行政区划名称,由市民政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乡、镇行政区划及街道名称,由市民政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区、县民政部门申报。区、县民政部门征求区、县地名办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