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三十六条有效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当予以更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