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使用统一样式的路名标志和门弄号牌。

公路的路名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制作。

城市道路的路名标志样式,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

本市门弄号牌的样式,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