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使用统一样式的路名标志和门弄号牌。公路的路名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制作。城市道路的路名标志样式,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本市门弄号牌的样式,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