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十七条
有效
海塘、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回到全文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