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十六条有效跨省、市公路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除前款以外的县级以上公路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确定。乡、镇公路名称,由区、县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地名办意见后确定,其中跨区、县的,由有关区、县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报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确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