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第十五条有效铁路的站、线名称,由铁路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审批。机场名称,由民航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审批。港口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