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