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