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血。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