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