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