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