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三十条已修改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