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因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年龄或者健康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