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第六条已修改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