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第七条已修改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或者开办娱乐场所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