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旧货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拍卖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物品;(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收购废旧物品;(四)不得在铁路沿线、机场、码头、军事禁区以及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物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