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经营音像制品复制业的,在承接音像制品复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不得承接无批准文件的音像制品复制业务,不得承接有危害国家安全、封建迷信、色情或者淫秽内容的复制业务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复制业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