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条已废止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