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三)耕地开垦情况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