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五章 政府服务和监管第四十条已废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