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五章 政府服务和监管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