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