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章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通报机构服务和运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