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第十七条已废止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燃气配套工程收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鼓励其他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