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重点区域内的住宅建筑及其他建筑间距除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建筑保护等规定外,必须保证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