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退规划主干道红线:多层不少于6米,高层不少于10米,重要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适当增加。建筑物退四周地界,按国家规范规定的建筑物间距的一半控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