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重点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