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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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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废止
重点区域内的各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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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