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重点区域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缓拆手续,并处以该违法建筑物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缓拆的违法建设工程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无偿)拆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