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重点区域内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应逐步拆除,不得翻建、扩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