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在重点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南北滨河路绿化带和其它公共绿地的;

(三)影响黄河兰州市区段两岸地区景观的;

(四)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

(五)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景观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